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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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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申请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时间条件

  1、一般条件下的实效,一般为60日;

  2、特别规定的时效。

  三、形式条件

  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应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规定但申请内容缺项的,限期补正。

    3.应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或立案登记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4.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及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5.被申请人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及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办案人员应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要到现场调查、勘验。制作好调查笔录。

    7.复议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人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8.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情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30日审理。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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